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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場地借用實施要點
發佈日期 2010/9/20
發布單位 事務組
點閱次數 459
詳細內容

 

桃園縣楓樹國民小學場地借用實施要點
壹、依據:
    ㄧ、教育部臺(91)參字第91053351號令辦理。
    二、府教國字第0920140327函辦理。
貳、目的:為落實政府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推廣社會教育,特訂定本要點,使本校的場地借用得以有參考之依據。
參、原則:場地借用校園開放以提供一般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
肆、借用範圍:活動中心、運動場、演藝廳、圖書館、教室、前庭、川堂(運動場於校園開放時間,ㄧ般民眾可免登記進入使用)。
伍、申請程序:機關團體借用本校場地辦理活動時,需依據程序(如附件一)向總務處提出申請,
              並填寫「場地借用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場地借用合約書」(如附件三),經
              本校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件四)後始得使用。
陸、人員及交通工具管制:
ㄧ、機關團體借用本校場地辦理活動時,參與活動者之汽(機)車可進入本校校園停放(活動當
   日,由本校警衛引導依序停放),但本校不負保管之責任。
二、身心障礙人士若有需要,得以請警衛開啟學校後門,以利出入之方便。並得以將車輛停放於
   本校地下停車場的專用停車位。
柒、校園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妥善使用設備、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若因使用不當,導致設備或場地各項設施損壞,應依據毀損情形賠償。上述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捌、縣府及鄉公所各機關所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本校相關場地時,得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玖、其他未盡事宜,則依據本校「校園門禁暨安全管理要點」及「校園開放實施要點」辦理相關事
    宜。

拾、本要點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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