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楓樹國民小學校園開放實施要點
壹、依據:
ㄧ、教育部臺(91)參字第91053351號令辦理。
二、府教國字第0920140327號函辦理。
貳、目的:為落實政府資源共享,及落實學校即社會的理念,特訂定本要點,使本校的校園開放得以有參考之依據。
參、原則:校園開放以提供一般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
肆、開放範圍:
ㄧ、本校運動場。
二、運動場以外的開放範圍,依據本校「場地借用實施要點」辦理。
伍、開放時間:
ㄧ、ㄧ般時間:每天早上五點三十分至七點,下午四點三十分至六點三十分。
二、週休二日時間(含例假日):每天早上五點三十分至七點,下午二點至六點三十分。
三、若遇特殊情形,則另行公告停止對外開放時間。
陸、人員及交通工具管制:
一、社區民眾於學校規定開放時間內進入校區運動場,免登記。進入校門口後,由右側步道前往運動場;離開校園時請循原路線離開。嚴禁進入本校非指定的開放地點。
二、學校規定開放時間,嚴禁將腳踏車騎至後校區,並且為了安全起見,汽、機車禁止駛入校區。進入校區運動人員,腳踏車應停放在本校機(踏)車停車場,請擺放整齊並自行上鎖,本校僅提供停車服務,但不負保管之責任。
三、為了不影響學校教學及基於安全之考量,社區民眾若有參觀學校各項教育設施之需要,應於下午三點三十分至四點期間,向警衛室提出申請,並由本校總務處委請處室主任或教師協助參觀事宜。
四、機關團體借用本校場地辦理活動時,參與活動者之汽(機)車可進入本校校園停放(活動當日,由本校警衛引導依序停放),但本校不負保管之責任。
五、身心障礙人士得以請警衛開啟學校後門,以利出入之方便。並得以將車輛停放於本校地下停車場的專用停車位。
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以有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之權限,如不聽從管
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酗酒或精神異常者、聚眾鬥毆及吵鬧者、未經許可隨意進
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
校者)。
五、蓄意破壞學校設施或製造髒亂者。
六、任意變更活動內容者。
捌、其他未盡事宜,則依據本校「校園門禁暨安全管理要點」及「場地借用實施
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玖、本要點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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