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所屬各級學校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補助實施要點
一、目的:
為補助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之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以保障其能安心求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凡本縣所屬之各級學校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附鄉鎮市公所證明)。
(二)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學生(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三)家境清寒者(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四)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補助金額:
(一)依各校午餐收費標準本府予以足額補助。
(二)午餐學校每學期午餐基本費、燃料費予以足額補助。
四、經費來源:
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及社會各界捐款。
五、申請程序:
(一)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之身分與事實;委員應包括校長、主任、午餐執行祕書、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由校長召集之。
(二)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及家境清寒學生,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開學後十日內提出申請,由導師認定後提交學校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表格如附表一)
(三)本案補助對象除「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者」外,倘申請補助對象為「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者,則導師須進行家訪並瞭解實情詳實填寫申請表之『導師實訪說明』且加註現況說明,提交學校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核。
(四) 印領清冊原始憑證由學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清冊格式如附表二)
(五)提報本府辦理時間:第一學期於每年十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凡逾期未提出申請而損及學生權益者,由校方自行負責。
六、補助方式:
依各校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供本府複核后,依提報人數覆實補助,惟學校已接受社會各界捐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本要點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修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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