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中小學校體育班設置審查作業要點
96年3月23日府教體字第0960094378號函修訂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兼顧學生各領域基本能力之學習,並對具有專項運動興趣與能力之學生,透過運動訓練及課業輔導,奠定健全發展基礎,並促進運動潛能之發揮,以培育本縣專業運動人才,乃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六條及「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授權,為推展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體育班之設立或停辦,應由申請學校擬定設班或停班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為審查主管本縣縣立中、小學校體育班之設立與停辦,應邀集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其人員以五人至七人為原則。申請及審核體育班期程為二月間提出申請,三月間審核,四月間核定。
三、 體育班設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校應有長期推展所選定重點體育項目意願,並將體育班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並得尋求社會資源,籌募體育班發展經費,且積極發展者。
(二)師資:
1. 校內原有師資具有專長且有意願擔任者。
2. 體委會或本府核派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負責擔任者。
3. 聘請校外專長人士擔任。
(三)場地及設備:學校應具選定發展項目之專用場地及周邊附屬設備。
四、 學校體育班之設置方式如下:
(一)各校應依學校條件、特色及資源,選定體育項目發展設置。
(二)各校由校長、主任、體育組長、體育教師、學校專任教練、家長代表及有關人員組成輔導委員會,負責體育班之籌設及運動訓練事宜,並對施行成員適時評量,並策劃發展方向及完整銜接系統。
(三)各校應擬訂體育班設置計畫報本府核定後實施。設立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緣起
2.學校設置委員會組織名單。
3.發展運動之種類,其推動之成效與發展潛力之評估。
4.發展種類之訓練場地、設備及器材,或其替代方案。
5.學生來源。
6.招生方式及員額。
7.師資及教練。
8.課程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核等項目。
9.培訓及參賽計畫。
10生活及課業輔導計畫,應包括住宿、膳食安排,課業、升學及生活輔導等項目。
11.經費來源。
12.適應不良學生之輔導計畫。
13.獎勵措施。
14.未來展望
15.其他相關事項
五、 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以比照普通班人數為原則;其學生人數得與普通班人數分開計算編班;體育班招生得不受學區限制。
國中體育班入學方式應以術科測驗成績為依據,不得實施學科測驗;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招生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方案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課程,除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外,應安排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前項專項術科之安排,得使用彈性學習節數;正式課程仍應依課程綱要七大學習領域學習節數百分比規範授課。
七、學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一般學科課程、體育專業課程及專項訓練之資料檔案,作為追蹤輔導參考。
八、各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體育班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時,各校應積極輔導轉班或轉校。
九、 重點發展項目變更條件如下:
(一)人員異動:專任運動教練或專長指導教師遷調或異動,以致師資人數變更,經本府核定者。
(二)績效不彰:全年未參加選定項目之比賽,或三年內經審查成績不佳,致經本府核定停止辦理者。
(三)發展需求:因學校發展之需要,需增設或變更發展項目,經本府核定者。
十、設有體育班學校可優先選派專任教練。
十一、本府為瞭解各校體育班之辦理情形,得視實際需要組成訪視小組赴各校實施訪視。
為加強對學校之行政督導及考核,體育班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府酌予經費補助並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由本府專案輔導改善,於限期內未改善者,必要時得停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