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台體(一)字第0950161981C號令發布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輔導本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體育班(以下簡稱體育班),配合國家重點運動發展,於國民中小學階段早期發掘具有發展運動潛能之運動人才,提供國民中學運動績優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繼續升學,銜接中學階段優秀選手繼續培訓,並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之體系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體育班非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特殊班,其設立或停辦,應由申請學校擬定設班或停辦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為審查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之設立或停辦,應組成體育班評審小組,辦理相關評審事宜;審查結果依行政程序簽奉後核定之。
三、學校體育班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設班種類有足夠之訓練場地設備,或替代方案。
(二) 聘有設班運動種類專長之合格體育教師或合格專任運動教練。
(三) 能解決學生住宿問題。
(四) 能籌措體育班發展經費。
四、學校體育班之設立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計畫緣起。
(二) 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及工作小組。
(三) 發展運動之種類。
(四) 發展種類之訓練場地、設備及器材,或其替代方案。
(五) 學生來源。
(六) 招生方式及員額。
(七) 師資及教練。
(八) 課程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核等項目。
(九) 培訓及參賽計畫。
(十) 生活及課業輔導計畫,應包括住宿、膳食安排,課業、升學及生活輔導等項目。
(十一) 經費來源。
(十二) 適應不良學生之輔導計畫。
(十三) 獎勵措施。
(十四) 未來展望。
(十五) 其他相關事項。
五、學校體育班之籌設及運動訓練事宜,由各申請學校之體育委員會負責。
各校體育委員會之組織,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相關行政主管及家長會委員代表、體育教師代表及教練擔任委員。
六、學校體育班之發展,以奧運及亞運之競賽種類為原則,每校以發展三類為原則;其運動種類之分類分級原則,由本部另定之。
七、學校體育班之設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自一年級開始,國民小學自四年級開始逐年推進,並得視運動種類之發展需要提前至三年級開始;每年級以一班為限,每班學生數以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
國民中小學體育班入學方式,應以術科檢測成績為依據,不得實施學科測驗。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招生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方案相關規定辦理。
八、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課程,除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外,應安排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
前項專項術科之安排,得使用彈性學習節數;正式課程仍應依課程綱要七大學習領域學習節數百分比規範授課。
設立體育班之國民小學,應視實際需要,利用課餘時間安排補救教學,並得利用例假日或寒、暑假辦理集訓工作。
九、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 一般學科課程:依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規定實施。
(二) 體育專業課程: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專項術科,每週以十二小時為原則,並得自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科目及學分數中調整或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學校體育班課程應由體育委員會負責規劃,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補足體育專業課程時數之不足,體育班得利用晨間、課後或假日實施課外專項訓練。
十、學校體育班師資遴聘方式如下:
(一) 一般學科: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二) 體育專業課程:應由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教師兼任;其鐘點費或津貼,依相關規定辦理。體育專項訓練得由體育教師或合格之專任運動教練擔任指導。
十一、學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一般學科課程、體育專業課程及專項訓練之資料檔案,作為追蹤輔導參考。
各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
體育班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時,各校應積極輔導轉班或轉校。
十二、設立體育班之學校應依實際需要,將體育班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並得尋求社會資源,籌募體育班發展經費。
本部得視學校體育班之運作績效,酌予經費補助。
十三、本部為瞭解各校體育班之辦理情形,得視實際需要組成訪視小組赴各校實施訪視。
為加強對學校之行政督導及考核,體育班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部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由本部專案輔導改善,於限期內未改善者,必要時得停辦之。
十四、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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