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局114年11月14日桃教小字第11402118812號函(諒達)辦理。
二、 請貴校於115年5月8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本案倘已使用前文所附申請,毋須再次提交;尚未辦理者請檢附「學生申請表」、「合格獎勵清冊」及「通過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影本」,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局(承辦人)。
三、 檢附「桃園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及「桃園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奬勵計畫表一(學生申請表)及表二(合格獎勵清冊)」各1份。
若有符合資格者,請與教學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