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導致就學困難者:
- 家庭變故: 因父母、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 長期貧困: 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 急難轉介: 由本會急難救助專案轉介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 排除對象: 准年滿 25 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二、 申請條件與檢具文件
申請時需備妥下列證明文件,若不齊全且未於期限內補齊者,將視為無效處理:
- 助學金申請書: 需詳實填寫並簽名。
- 在學證明: 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 戶籍謄本: 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 金融帳戶影本: 申請學生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經濟困難證明: 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 變故證明: 近期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診斷證明、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 限制: 每戶以申請一名為原則。若符合資格子女達 4 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需同時申請)。
三、 申請期限(以郵戳為憑)
- 第一學期:
- 國小、國中、高中組: 每年 9 月 20 日止。
- 大專組: 每年 9 月 30 日止。
- 第二學期: 每年 3 月 10 日止(不分組別)。
四、 申請與頒發方式
- 申請管道: 若變故發生於 6 個月內者,請改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
- 審核程序: 經收件、初複審及決審小組核定後公告名單。
- 頒發時間: 第一學期為 11 月底前;第二學期為 5 月中旬前。
- 給付方式: 以匯款方式匯入受助學生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
